民法典之普法故事
出租屋內維修的費用由誰承擔?
小張租住在房東老陳的房屋中,該房屋年久失修,屋中的下水管道漏水,嚴重影響到小張生活和居住。為此,小張多次要求房東老陳維修下水管道,老陳卻借口推辭。那么小張可以自行維修嗎?若是自行維修,維修的費用由誰承擔呢?
根據民法典的規(guī)定,小張租住在老陳的房屋中,因老陳未盡維修義務,導致該房屋下水管道漏水。對此,小張可以自行維修,且維修費用由房東老陳承擔。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三條:
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。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,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,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。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,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。
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,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(guī)定的維修義務。
02
守護“頭頂上的安全”
天氣晴朗,風和日麗,小王剛剛在樓下停好自己新買的小轎車,哼著小調,悠閑地走出車門沒有兩步。忽然聽到“啪!”的一聲巨響,小王忙扭頭回去觀看,這一看不得了啦!剛剛到手還沒有上牌的小轎車被不知誰家的花盆直接砸了個大坑。小王趕忙抬頭看是誰家花盆墜落,可哪里還找得到花盆屬于哪個住戶的,小王心情驟變,一下子郁悶至極,心想這個損失該找誰賠償呢?總不能自己吃了這個啞巴虧吧!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:
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。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;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,有權向侵權人追償。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(guī)定情形的發(fā)生;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,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。發(fā)生本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情形的,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,查清責任人。
03
沒想到會發(fā)生這樣的事故
小盧這周末要自己開車去縣城辦事,同村的小曾剛好要回縣城,于是便搭上了小盧的順風車。沒想到由于去縣城的道路最近在翻修,路況不好,小盧開車時不慎撞到了路邊的電線桿,造成小曾輕微腦震蕩和腿部骨折。小曾認為自己會受傷是因為小盧駕車不當的原因,小盧應該賠償自己的醫(yī)藥費。
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。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,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,《民法典》增加了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客造成損害的責任規(guī)則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:
非營運機動車 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,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